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并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议事事项:
1、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中,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第一时间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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