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总数的乘积。
第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任意分配,既可以集中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与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股东选举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若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该股东选举相应董事的选票将作废。
第六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表决前向出席会议股东说明有关累积投票的注意事项。股东会计票人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表决票的有效性。
第七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根据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多少决定其是否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权数多者优先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根据其获得的投票权数计算的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存在得票总数最少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且对应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同时该等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将使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下次股东会就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三)如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时,公司应按《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在下次股东会就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
第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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