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的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监察部的全面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包括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行。公司审计监察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其他需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审计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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