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经评估后的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及法律允许的其他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的长短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两大类: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者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者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者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者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决策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超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权限内的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者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合理决策。
第十条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应审慎决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项目成立专项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和研究,为公司经营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会决策提供投资依据和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备案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决策作出调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指派相关部门负责对短期投资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有关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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