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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06:08 股吧网页版
盐湖股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选聘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落实董事会选人用人权相结合。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秘书人员,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享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赋予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在公司的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选聘应当突出政治标准和专业能力,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已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四)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良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深交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深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
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规则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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