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资本运营活动,提高运作效率,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盐湖股份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结合盐湖股份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运营活动是指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在业务经营活动以外,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提高股权融资效率、优化上市平台架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为目的,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开展的资本性经营活动及相关支持性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为盐湖股份及各分(子)公司承接执行。
第五条 资本运营活动应遵循依法合规原则、公司治理原则、信息披露原则、专业管理原则。
资本运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需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事前备案的,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实施。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各决策主体应遵循公司制度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资本运营活动涉及的公司应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前,相关参与方应遵守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管理要求,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严防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为维护实际控制人在资本市场的合法权益,盐湖股份对事关资本市场重大影响和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运作活动实施专业归口管理。
第二章 资本运营活动
第六条 资本运营活动具体包括盐湖股份所属非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盐湖股份发行证券、资产重组、吸收合并、回购股份,盐湖股份所属企业转让、受让股权,以及盐湖股份制定的其他资本运营专项活动。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包括盐湖股份所属非上市公司在境内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以及已上市公司在其他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或直接申请上市的行为。
第八条 发行证券包括盐湖股份采用公开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以及发行可转公司债券等行为。本规定不适应于发行公司债。
第九条 资产重组是指向盐湖股份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行为。
第十条 吸收合并是指盐湖股份与其他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
合并的行为。
第十一条 回购股份包括盐湖股份以竞价方式、要约方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十二条 转让股权包括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等行为。
第十三条 受让股权包括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私有化等行为。
第三章 资本运营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盐湖股份资本运作和资本市场相关事务的专业负责和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的资本运营活动。主要负责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股权运作、权益融资等资本运营事项的筹划与执行推进,统筹盐湖股份的价值管理、股权事务管理及规范运作指导等职责。
第十五条 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活动的,应结合实际需要设置相应岗位,配备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与盐湖股份董事会办公室就相关工作保持日常沟通与专业联系。
盐湖股份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等,参与相关资本运营活动的,应根据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和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开展资本运营活动,为确保高质量、高效率推进,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人员范围,
设立跨层级、跨部门的项目组,必要时可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分工协助以确保项目推进中的决策效率与工作质量。
项目组在工作中因信息沟通、传递路径、知悉范围等涉及与上市公司治理或信息披露要求不一致的,应维护上市公司运作的独立性与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第四章 资本运作项目决策
第十七条 遵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监管要求,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规定,资本运作项目涉及上市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决策流程,减少信息知悉与传递环节,提高决策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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