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符合有关规定的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在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前辞任、被提前解除职务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控制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必要时,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协调、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为: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指导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及实施,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
不得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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