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的综合防控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正式公开披露。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七)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八)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九)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一)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四)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六)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依法披露前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等;
(三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三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