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体改[1997]第 035 号《关于同意设立“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742J。
第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公司依法接受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500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四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中文名称: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QINGHAI YANHU INDUSTRY CO.,LTD.
第七条 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 28号,邮政编码:816000。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贰亿玖仟壹佰伍拾柒万贰仟伍佰肆拾壹圆整(RMB5,291,572,541.00)。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安全总监等。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应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应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本
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对其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规定,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合理利用资金、人力、物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灵活的经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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