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利润分配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利润分配是指盐湖股份对所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向公司股东进行分配的行为。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盐湖股份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盐湖股份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股东会审议等法定决策程序。
(二)坚持统筹兼顾。盐湖股份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除满足正常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需求外,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市场化分红。盐湖股份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或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
(四)坚持同股同利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盐湖股份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条 利润分配形式:
盐湖股份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盐湖股份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盐湖股份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五条 盐湖股份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盐湖股份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会决定;
(四)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盐湖股份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盐湖股份。
盐湖股份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盐湖股份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现金分红政策及股票股利
第八条 盐湖股份实施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九条 盐湖股份现金分红比例: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公司每年应至少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二者中较小数额的百分之十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前述“特殊情况”是指:
(一)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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