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1 19:23:13 股吧网页版
北大医药: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于1993年4月经重庆市体改委[1993]91号文批准而设立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450533779H。
1997年4月15日经重庆市政府函(1997)93号文批准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1997年5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万股。其中,向职工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职工股450万股,并已分别于1997年6月16日和1997年12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KU HealthCare Corp.,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方正大道21号。

邮政编码:40071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5,987,425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裁(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团结拼搏,优质高效,为民兴利,跻身世界,用最严谨的方法和科学的管理,生产、研制、销售疗效高、质量优、绝对安全可靠的药品,确保公司得以不断发展,并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让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药品生产、销售,普通货运、危险货物运输(第2类第1、2项,第3类,第4类第1、2项,第5类第1项,第8类),生产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输液用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销售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销售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木材、电器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制药技术咨询及转让,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市场营销策划,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