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中核苏
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经营决策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接受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接受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业务;
(四)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
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若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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