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的规范运作管理责任人、规范运作工作负责人、规范运作联络员以及参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做到文字准确,不作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真实反映实际情况;
(二)准确原则。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存在误导性陈述,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三)完整原则。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没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管理办法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五)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在同等条件下获取相同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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