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7
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7 月 16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下列任职资格:
(一)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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