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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14:14 股吧网页版
晋控电力: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涵义、原则与要求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影响投资者决策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根据相关证券监管规定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本着忠实、
诚信的原则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 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保证信息披露没有虚假、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
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 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
(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
(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就相关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作出公告。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二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用中文表述。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
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山西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开披露的文件若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
产评估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实施管理,董事
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公司资本运营部为信息披露的承办部门,并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的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有效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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