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风控
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和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
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大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
(五)对董事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公司应提供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以下相关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取得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
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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