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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8:14:10 股吧网页版
晋控电力: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认可的网站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定期报告的披露:

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按照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各部门根据需要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基础资料, 由财务管理部对基础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协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经公司审批后,由资本运营部负责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相关人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受托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关于公司及其债券的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发行人名称变更,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3)发行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

(5)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

(6)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7)发行人放弃债权、财产或者其他导致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发行人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9)发行人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0)发行人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或者本次债券担保情况、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债务违约或者保证义务违约、担保物价值大幅减值或者偿债措施保障效力大幅降低、差额补偿人或担保人(如有)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

(11)发行人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2)发行人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3)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4)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5)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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