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
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
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
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公司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作出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管
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
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一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
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个月内披
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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