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
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九)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招股说明书》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资金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主管投资项
目的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资本运营部、财务管理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应按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
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
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
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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