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产品、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从事证
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并及时将证券投资信息报送公司证券部门及相关部门;公司证券部门对证券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并负责相关证券投资事宜的信息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公司内审部门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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