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可由董事会成员兼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以兼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公司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予以解聘。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根据董事会授权,在下列决策权限内决定公司经营管理事项:
1、重大交易(公司的贷款、对外投资、资产出售、收购、租赁、抵押、质押及其他资产处置等):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下列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除外)行使决策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内;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业务的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年度、半年度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三)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公司发展方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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