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等重大投资决策的程序和细则
(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化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有价证券;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实体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六)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九)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符合《公司章程》;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以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除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上述职权范围的有关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同时,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股东会授予董事会的上述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则应按该等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的要求,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如果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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