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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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矿业”)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相关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一部分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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