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生产制造单元、直属职能中心、控股子公司;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需要披露的文件。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
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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