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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6 16:57:00 股吧网页版
本钢板材: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7


股票代码:000761 200761 股票简称:本钢板材 本钢板 B 编号:2025-041
债券代码:127018 债券简称:本钢转债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 号)核准,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68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年。公司实际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00 万张,每张面值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68 亿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及其他费用共计 41,084,701.18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6,758,915,298.82 元。以上资金已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划入公司募
集资金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494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募集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本钢板材股份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0706003619200135885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70600361920013588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靓、袁业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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