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为: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为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审核有关会议文件后,可要求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更正或补充会议文件,审核通过后及时召集战略委员会会议;
(三)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有关事宜形成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上明确对讨论事项的表决意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议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委员的签字投票表决意见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至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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