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的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
户的,要严格管理好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
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
前,应当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
秘书工作,负责办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和更新、买卖公司股份信息的确认、所持公司股份数据的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详见附件 1):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
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对应予锁定的股份予以锁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
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将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
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流程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有权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及备案,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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