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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9:07:39 股吧网页版
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的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
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
往来时,应当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同时,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为公司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公司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时,除应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外,还需依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
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在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
支付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之前,应
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按照《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本部财务收支审批权限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各子公司向关联方支付资金时,应根据各子公司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
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四章 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财务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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