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9:07:38 股吧网页版
中色股份: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护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
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
名)的董事的议案。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提名资格如下: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非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独立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第六条 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
其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应当对提名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的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董事会应当将其所提名的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会进行选举。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在会议通知中附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逐项进行,累
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
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一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