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公司人力资
源管理和运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牵头部门。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落实事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办事机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委员会定期会议日期由主任委员(召集人)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决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