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具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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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
作。对于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公司应立即启动“占用即冻结”程序,申请冻结大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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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独立董事、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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