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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1 20:07:25 股吧网页版
浩物股份:《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非独立董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六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股东会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三)项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业、学历、职称、教育经历、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其中,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在一次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拟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的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但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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