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经理的职务行为和经理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则和《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本工作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常务副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常务副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三条 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 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公司相关制度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根据公司的年度经营规划等,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和实施工作计划,协助总经理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
(四)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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