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咨询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项特殊意义的经济监督,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实施经营行为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的原则包括:
1.独立性原则;
2.合法性原则;
3.实事求是原则;
4.客观公正原则;
5.廉洁奉公原则;
6.保守秘密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机构设置
公司设立审计风控部,是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风控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制度第三条所述公司或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风控部在开展内部审计工
作中违反本制度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七条 审计风控部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审计风控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风控部的全面工作,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八条 审计风控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风控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求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富有敏锐的洞察思考能力,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流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以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必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规避审计风险,不得徇私舞弊和泄露公司秘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诚信、独立、客观与公正、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审计的职责及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风控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风控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风控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及相关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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