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2 名
为独立董事委员,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者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的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四)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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