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20:07:25 股吧网页版
浩物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的具体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
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解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离 职 生 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向 董 事 会 移 交 其 任
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要求移交的文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