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如需开展证券投资,应经其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亦需履行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参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以发挥暂时闲置资金效率为
目的。除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政府补助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确保相关经办人员熟悉相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操作。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操作的,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指引、备忘录的规定,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证券投资决议后,证券投资账户资金的转存和转取必须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总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三)未达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业务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就相关证券投资事宜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证券账户的日常管理及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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