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相关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具有互相担保关系的上市公司;
(二)具有互相担保关系、财务状况良好、银行信用资质良好的非上市公司;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审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之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编制担保调查报告,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财务负责人审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提供担保,资料不完整、调查报告不明朗,董事有权拒绝签发“董事会担保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公司以外的担保无互保条件的;
(八)涉及重大司法诉讼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财产),需经公司指定的审计机构和资产评估进行审计或评估,经审计或评估的用于反担保资产总价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的金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节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以下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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