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对内资产投资等投资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
1.对外股权投资:公司为长期发展进行的战略性资源投入,主要为公司主导的对外投资,包括对外获取股权、资产的投资(新设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增资扩股、股权收购等)。
2.对内资产投资:公司用于获取长期收益、升级或维护内部资产的投资,主要为控股子公司主导的对内项目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以及项目运营所需的其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扩建产线、新设门店/更换品牌等扩大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的所有控股子公司原则上无权进行投资决策,须经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投后管理、退出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 投资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须遵守公司“三不投”原则,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区域规划的不投,没有核心团队的不投,不能成为行业领跑者的不投。所投资项目应符合产业战略发展需求和公司风险管控原则,以及公司自身经营规模、资产负债及融资能力。凡不符合以上范围的或者超出公司自身实力的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章 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
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该等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额度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该等投资事项: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除上述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投资标的为股权,且投资、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全部的相关财务指标视为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投资涉及的相关财务指标。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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