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下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遵循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相应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
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等重大信息的;
(八)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九)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的;
(十一)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二)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十三)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管理制度,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包括短线交易、敏感期买卖等;
(十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问责措施
第七条 问责措施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
(四)留用察看;
(五)提议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六)提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八条 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问责结果与公司的绩效考核、职务晋升等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挂钩,处罚金额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或客观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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