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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7:59:22 股吧网页版
普洛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
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第一款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
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
单位等情况,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的,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同一专项账户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
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当严格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
手续,按照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保
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况报公司分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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