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确保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有关权力机构审批或授权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委托理财原则及额度限制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确保安全、防范风险”的原则,委托理财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银行自营类中低风险理财产品。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兼顾流动性和收益率,仅限购买风险等级为R1或R2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自营类理财产品,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禁止购买除银行理财产品以外由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不
得挤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更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使用进度。
第九条 公司投资风险等级为 R2 的银行理财产品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存款总
量的百分之二十,其中单一商业银行的理财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存款总量的百分之十%,且购买单一理财产品总额不得超过一亿元人民币。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2、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委托理财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根据决策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总金额在预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委托理财预计总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程序:
(一)委托理财业务发起部门负责银行理财产品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银行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评估分析结论符合公司委托理财有关要求的报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同时报送公司法务部门审核;
(二)拟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方案经公司财务总监和法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委托理财业务发起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长提交银行理财产品方案及建议说明,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根据本制度第十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批,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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