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管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升公司发展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术语定义
1.2.1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1.2.2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1.2.3 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1.2.4 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1.2.5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1.3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6)《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1.4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
1.5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1.6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2 任职资格与任免
2.1 独立性方面禁止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本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2.2 不良记录方面禁止条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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