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术语定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1.3 原则
(1)规范交易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2)及时报告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本制度要求及时申报持股变动和任职信息变动等情况。
(3)严守承诺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1.4 适用范围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禁止股份交易的情形
2.1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1)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2)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3)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5)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6)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款限制时限有调整的,按监管新规执行。
2.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3 股份转让额度管理
3.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3.2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3.3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4 信息申报与披露
4.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不存在本制度第 2.1 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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