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下属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单位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原则
第四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拒绝任何强令其对外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必须与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若对方不能提供的,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动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公司总部及全级次子公司总担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40%;各子公司总担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企业经济担保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八条 公司按本制度提供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授权权限,提交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公司直接间接控制、或与公司存在股权关系范围企业的经济担保,包括:
1.公司对其有直接股权关系的所属单位的担保;
2.有直接股权关系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3.经公司批准的其他范围的担保。
4.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严禁对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2.资产负债率在 70%以下;
3.具有较好的盈利和发展前景,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或无财务状况恶化的明显表现;
4.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并不得有超过其净资产的对外担保;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7.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及调查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申请书至少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的复印件;
2.对方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3.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各类担保情况;
4.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5.本项担保的资金主合同的主要内容;
7.本项担保的业务的还款的资金来源;
8.对方企业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9.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出的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10.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担保经办人)应当对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材料是否真实可靠。防止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经办人会同公司财务管理部、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法律人员负责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对其所提供的反担保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程度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形成一份详细的书面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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