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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8:51:11 股吧网页版
航发控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和完善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促进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原则
1.2.1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1.2.2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3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1.2.4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1.2.5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1.3 术语定义
1.3.1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1.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4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6)《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HFKZ0101)。
1.5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2 职责分工
2.1 主体责任
2.1.1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制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1.2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2.1.3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2.1.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2.1.5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归口管理信息披露具体事务。
2.2 信息披露义务人
2.2.1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2.2.2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2.2.3 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2.4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2.2.5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2.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3 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2.3.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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