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术语定义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1.3 适用范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2 实施要求
2.1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2.2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2.3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2.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5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2.5.1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2.5.2 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证券投资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2)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3)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公司总经理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实施。
2.6 公司及子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其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2.7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3 募集资金存储
3.1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3.2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募集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
(7)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8)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3.3 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3.4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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