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相关监管要求和《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定期报告或重大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及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登记备案或者审批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事件),但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
(四)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即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五)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公司按照《深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做好保密管理。
(七)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指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办法所称“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九)本办法所称“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净额。
(十)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规范管理、价值体现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深交所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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