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审计机构选聘及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年报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审计机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审计机构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审计机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审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具备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开展业务所需的资格证书;
(二)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一年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排名应在前 100 家之内,新聘的审计机构最近五年没有受到过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
政处罚、没有因存在重大执业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三)具备承担上市公司审计工作能力和经验,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新聘审计机构不存在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调查,亦不存在有未完结诉讼且可能对审计机构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形;
(五)与公司没有影响其公正独立性的其他业务往来和关联关系;
(六)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
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选聘审计机构的前期工作;按规定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送近年来公司聘用审计机构情况及审计业务选聘文件;
(二)搜集应聘审计机构的信息资料,协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查应聘审计机构的资格;
(三)在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受聘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财务报表及资料,为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负责协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检查《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协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审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评价;
(五)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委托,受理选聘审计机构工作中的投诉事项及与选聘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选聘程序及评价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了解会计师
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
第八条 选聘程序:
(一)根据选聘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收集拟选聘审计机构资料;
(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拟选聘的审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形成决议并拟订拟聘审计机构的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审计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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