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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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嘉源(2025)-02-074
敬启者:
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地产”、“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将持有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资产及负债转让给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集团”)(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中交地产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对相关主体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
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以下
简称“核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如下保证:公司及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和人员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所提供的与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核查意见。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公司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核查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核查意见的意见及结论。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且就引用部分应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兹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正 文
一、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前述 1 至 4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在本次交易停牌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重组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日前一日止,即 2024 年 7 月
21 日至 2025 年 6 月 16 日。
三、 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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